法家对社会的改造
从宏观社会制度上来看,法家一边在集权扩大皇权的力量,一边也会对传统社会结构进行破坏,继续加码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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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对中国进行的改造,
实际上是中国由血缘族群时代,
转向大一统帝国时代的一个非常深刻的转折。
这转折的核心,就在于专制皇权打破族群纽带,而直接控制所谓的编户齐民。编户齐民本身这个词就有平等的意思。所谓齐民就是所有的民都是一样的。一样是指大家都是皇上的工具这一点上是一样的,当然实际上你这个工具受不受宠,当然你的实际生活状况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对于皇上而言,他都是所谓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这一点上皇上杀一个宰相和杀一个乞丐没有什么不同。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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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个转折, 味着专制皇权打破族群纽带,直接控制编户齐民。
意味着天子和诸侯之间的伦理关系,或者说带有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的这种关系,变成了皇与臣僚之间的苛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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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儒法之别,如果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讲,就是 ”宗法制“ 与 ”反宗法的“ 编户齐民制,在观念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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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法制上,人各亲其亲,长齐长,全国人民分属成千上万个小家长。天子当然是有大宗嫡派总家长之名。
但毕竟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不能够越过各级家长。直接控制臣民。同时各级家长与亲属间的关系。都是伦理性的长幼尊卑关系。至少不完全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他要服从你,但并不是你想提拔就可以提拔,你想罢免就可以罢免的。因为父亲是不可能任免儿子的。这种关系是有一种伦理关系的。儿子固然有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却不能随意任免儿子。
1.强制解散大家庭
于是法家改革的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废除长者政治,变成强者政治。因此,法家的施政。带有非常极端的反宗法的措施。这些措施其实很容易给人一种误解。因为他们跟近代提倡的个性解放。在使个人摆脱小共同体的n那个控制这一点上,是有类似之处的。比方说法家改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制解散大家庭。商鞅变法明确讲。就是有两个儿子的必须要分家。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 史记 · 商君列传 》
成年兄弟必须要分家,不分家就要惩罚,但是你分了家。我们知道明清以后东南沿海有那种家族的。家族是有功能性家族。就是比较有物质基础,有族田,有祖庙工厂可以办很多事。那么这个也是不允许的。在家庭之上,要切断家族纽带。秦汉两代,都用强制手段来迁徙,拆散,所谓的强宗大族。聚族而居是不行的。这个是和我们现在经常有人提到的所谓中国传统就是什么宗族是很不一样的。那个时代是有所谓的强宗大姓不得族居 的禁令的。不准你聚族而居。而且历史上,有很多这种实例。西汉的汉武帝就实行过这个政策。《后汉书》有一个叫做郑弘的。郑家本来是齐国临淄的,汉武帝的时候就下了一个命令。要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
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 《 谢承后汉书 · 郑弘传 》
就把他从山东迁到了今天的浙江。就是山阴,今天的会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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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要解散大家庭。
第二要在家庭之上切断家族纽带。以强制手段拆散强宗大姓,使之不得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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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扩张编户齐民的管制系统。以行政性乃至一定程度上具有军事性的闾里十五的组织,取代宗法人伦性的那种族群组织,作为专制集权帝制的政治基础。
这个管制系统当然完全是自上而下组织的。这里我要讲,宗族这种东西,是不太可能由皇上安排的。因为皇上不可能改变辈分,嫡庶这些东西。但是里甲就可以。里甲就像居委会,街道。那完全是可以的,认为划定从上往下派的。
2.主张杨忠抑孝,鼓励大义灭亲

儒家在周制,在小共同体本位里强调的都是父高于君。法家这方面完全主张相反的。
法家强调
”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
这个法律其实是君主的意志,并不是法律条文。法家的观念并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在皇权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该不该杀不是由法律决定的,而是由皇上决定的。
韩非其实像孔孟一样称道过古代的圣人,但是他称道的理由其实和孔孟是完全不一样的。孔孟就说这几个人都是孝子,但是韩非称赞的是这五个人可以杀自己的亲戚。韩非曾经举过两个例子批评儒家。一个是前面说过的鲁人从军战。还有一个是楚国有一个直躬。父亲偷了羊,然后他就去告发了,楚国的这个法官,好像是一个带有儒家思想的人,认为父亲虽然有错,但是你儿子告发父亲,是大逆不道。然后就把这个儿子给杀了。韩非就评论说。这些国家都活该被灭的。这些国家把父亲放在皇上的更高。说就是英国反过来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 五蠹 》 韩非
后世的儒家为了调解这个东西,他们总是讲,要什么忠孝两全。但是韩非明确讲 忠孝是不可能两全的。而且是对立的。君之直臣,一定是父之暴子。忠于君的人,你就必须敢对父亲不孝。而父之孝子,你就肯定是皇上的叛徒。因为你在皇上需要你的时候,你要考虑的是你的父亲。
若是其异也,而人主兼举,匹夫之行,而求致社稷之福,必不几矣。 《 五蠹 》 韩非
你作为统治者,你鼓励这种匹夫之德。一般老百姓才讲什么孝道,如果你提倡这个东西。你这个国家就要灭亡了。可以看到法家是非常不喜欢这种小共同体的伦理。但是法家讲的性恶论非常极端,按照这种极端的性恶论。实际上他也不相信什么大义可以灭亲。你说我检举父亲。检举父亲的理由是我们的理想主义。那法家也不相信。他认为所有的人都是为自己的。
因此,法家实际上是用现实的利害,来促使人们趋炎附势。
2.1.提倡告亲
法家提倡告亲,禁止容隐。在法律观念上,中国传统以来一直是由非常明显的一种对立。如果按照儒家的法律观念,那法律应该是可以宽容、容隐的。容隐就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说亲人之间互相关照。互相包庇。这当然也不符合现代的法治原则。但是按照古代的小共同体本位的这个观念是可以容隐的。但是如果是告亲,那是不孝之罪,那是很大的罪过。但是法家就相反。法家是提倡告亲,禁止容隐的。而且用何种威胁利诱来鼓励大家这样做。比方说秦律。后来的考古发现。睡虎地秦简中专门有个法律问答,就是当时的培训法官的时候的教材,现在叫释法。就是对法律的解释。
“夫有罪,妻先告,其则不收。 妻有罪己收,依其当收且畀夫。”
秦律鼓励夫妻之间互相告发。秦律是很严酷的,杀头是以后的事,首先就是要抄家没产。但是如果妻子告发丈夫,妻子的财产可以免遭抄没,只抄没丈夫的财产。反过来丈夫告发妻子,还可以更加优惠。不但丈夫的财产可以保全,妻子的财产也可以用来奖赏他。
2.2.分离财产
可是这样的法律到今天也弄不明白,秦代当局是怎么区分一个家庭里头丈夫的财产和妻子的财产呢。到现在我们夫妻之间财产都不太分得清。莫非秦就已经发明的婚前财产公证这个制度了么。否则你就很难设想这种政策是怎么能够实行的。秦的财产观念的确是非常现代的,秦的财产观念是以个人为基础的。他讲的不是家庭的财产,而是每个人的财产。比如说有这样的规定。说儿子偷了父亲的东西应该怎么处理。父亲偷了儿子的东西应该怎么处理当然这里头还是有一些伦理的痕迹的。父亲偷儿子的比儿子偷父亲的好像罪过要轻。但是本身这样的提法就很奇怪。因为在儒家看来,所谓父亲和儿子是没有财产的区别的。
“祖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徙三年。”
这是后续儒家的说法,就是老人如果在的话,你们是不可能把财产落实到个人的,可是这个法家的逻辑就是完全相反。认为儿子和父母都是各有其产。最怪的一条还是。叫做奴婢盗主之父母,应该怎么办。就是臣妾盗主的父母。秦其实非常维护奴隶制的。很多人都不同意文革以前中国流行的那种说三代是奴隶制,秦是封建制的说法。因为三代实际上是族群本位的。如果你说有压迫那也是这个族群对那个族群的压迫。其实三代基本没有什么个体经济。因此也没有一个人形态存在的奴隶主和奴隶。但是到了秦就大量发展出这些东西。所有秦的奴隶要远远比三代多的多。而且秦的奴隶就是我们讲的侠义的奴隶,不是这个族群奴役了另外一个族群。就是可以随意买卖,随意处置的那些人。那么秦是维护这个制度的。那么这些人如果偷了主人的财产,那要比一般的普通人之间的盗窃那罪过要更大。但是如果他偷了不是主人本人的财产,而是主人父母的财产,那就应该按照普通人对待。主人父母的财产不被当作主人的财产。像这样的制度规定看起来好像是很现代化的。
秦是不是非常保护私有制呢,秦是不是非常提倡个人财产所有制呢。其实这里就可以谈到关于秦的政策的一个争论最大的问题就是商鞅变法以后,到底是推行了私有制,还是推行了国有制。
《 汉书 · 食货志上 》引董仲舒语曰: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贪者亡立锥之地。”
原来井田制,土地不是自己的,商鞅变法以后,把土地就变成自己的,就可以民得买卖了。这当然是董仲舒说的。他当然是骂这个制度的,认为这个制度不好。可是这个制度到底该怎么理解,就成了很大的问题。
2.2.1.秦到底是鼓励不鼓励私有制
其实西周时代,土地买卖肯定是很少的。因为那个时候的土地都是族群的。但是现在有些人说,改革以前主流的观点认为,西周时代实行的土地国有制,据说土地国有制就是奴隶社会的产物。到了秦就实行土地私有制了。可是西周怎么会有土地国有制呢。我们知道周天子实际上对全国的控制力是非常之弱的。他不仅管不了诸侯的土地,就连天子的直辖领地,王藉千亩。封建制时代其实是没有严格的国家的税收的。国王本身也是一个领主。他自己也有他自己的一块领地。他实际上是靠自己的一块领地。当然其他诸侯要给他进贡,但进贡不是一种常规的收入,主要的收入还是来自自己的领地。可是西周的历史你可以看出来,周天子对王藉千亩的管理其实也是非常粗放的。周天子十年百年不遇的有一次去调查人口,土地,马上就被当作一件大事被记在史记中。说这一年周王不藉千亩。
宣王不修籍於千亩 , 虢文公谏曰不可 , 王弗听 。 三十九年 , 战于千亩 , 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 。 宣王既亡南国之师 , 乃料民於太原 。 《 史记 · 周本纪 》
料民于太原就是在直辖领地清点人口。这样的事只要有就会记载史籍中。而且很少有的。那么连他的直辖领地他都不怎么管,实际上也是分到下面的。层层分封的。那对于全国的土地根本就谈不上有什么干预的权力。可是到了秦就不一样了,秦对全国土地的那种科层化的管理可以说是非常之厉害的。理论上讲,现在我们看到秦汉两代的规定,全国人民的土地其实都是国家授予的,而且是按照你的名下授予的。当然实际上土地还授并不是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但理论上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实行的是所谓的国家授田制。国家把土地给你,让你为国家纳粮当差,那么理论上讲如果你死了,这个土地就会收回来,再给那个可以纳粮当差的人。而且国家对这个土地的管理非常之严格。我们现在看到秦王政二年(公元前245)。在四川青川县郝家坪的秦墓中有一个《田律》。青川这个地方就是汶川大地震时候的灾区之一。这个县是一个很偏僻的少数民族地区。那样的地方秦代居然就有一个《田律》发现
二年十一月:某日,王命丞相戊,内史晏 ,民愿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 亩二畛 ,一陌道。 百亩为倾,一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 …… 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發(伐)阡陌大草。 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 鲜草离,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 …… 青川木牍 《 田律 》 ( 于豪亮 、 李学勤等考释版本 )
意思是国家规定,全国的土地,都要统一整理成 宽一步 长八步 为一丘的这种规范的地块,然后每一亩 必须只有两块,每一亩,亩与亩之间要有一个陌,阡陌,就是陌道。百亩为顷,一百亩为一顷。一倾旁边必须有一个迁道。仟道必须宽三步,要垫土到四尺高,下厚二尺。每年到秋八月,就要去修这个路,去维护这个一丘一丘田的田埂。为田间的路锄草。到了九月,田间的道路进行大修。到了十月,就开始修桥,修堤坝,水渠,修渡口。如果不是那个时间,但是道路坏了,那么官府可以临时组织人去修。
像这样的规定,规定的如此详细,其实在我看来是不太可行的。这就让我想到,我们在农业学大寨的时候流行一句话叫做。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当时的口号就是要把所有的田都搞成你规范的那种。实际上在人民公社时代都没有做到。在秦始皇时代怎么可能做得到呢。尤其是在四川的青川。但是像这样的法令能够制定。我想大概在首都附近一代可是这个搞的。那么也体现了像西周绝对不会制定这样的法令的。那么你说他到底搞的是国有制还是私有制呢,如果你读读韩非子,读读商君书,你可以看到他里头关于国家垄断的词句比比皆是。商鞅就说,老百姓不能有余粮的,说一有余粮老百姓就会不希图上面的赏赐了。所以他说:
“ 善治国者,必使民家不积粟,上藏也。”
所有除了口粮的粮食都征收,所有能够赚钱的生意都由国家管制起来。利出一孔,所有的利润都必须归于国家所有,商人都是所谓的国之大蠹。民间的商人都是要消灭的。那是为国家争利的。那么你看了这些条文,你就会想,他怎么会是维护私有制的呢。但是他的确在一些方面又好像是极端的私有制。就是鼓吹在家里和家里人闹私有,划清财产界限。
所以这个事情我觉得,我们现在讲自由不自由,私有不私有,实际上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你讲自由私有是针对谁的。我们可以讲秦制的特点就是非常鼓励人们对爹妈对家里人讲私有。但是在国家面前你什么都没有。在国家面前绝对不会去尊重你所谓的私有权。而且越把你搞的原子化,越利于国家为所欲为。把民间的组织资源消灭的一干二净,老百姓六亲不认,任何那种集体行为的能力都没有。那么就最便于国家对他们进行那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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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觉得人们曾经诧异于法家既实行强国弱民,抑商灭商,利出一孔,令民家不积粟的眼里的经济统治,怎么又会坏井田,开阡陌,民的买卖,搞这种被后人视为土地私有自由买卖的改革呢。其实我觉得法家当然不会喜欢什么私有制,更绝不承认公民有什么独立于官家的产权。但是,他们非常乐于瓦解西周式的族群共同体财产制度。使得亲人在财产上六亲不认,只对皇权俯首帖耳。
因此这个坏井田,开阡陌秦代的财产观,在表面上给人某种个人主义的表象,其实不足怪的。